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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配音員的稅務問題,我每年都在跟各公司會計人員與國稅局交手。

主要的問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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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配音員的稅務問題,我每年都在跟各公司會計人員與國稅局交手。

主要的問題是,配音員的收入在報稅時,應該被歸類為「執行業務所得-表演人(9A-70)」這一項,享有不須列舉單據的45%必要費用可以扣除。
這是因為「表演人」這種工作,大多是獨立執業,自負盈虧,比領固定薪水的工作者風險高很多。而也因為獨立執業,沒有人力與專業可以處理繁雜的記帳、單據保存與稅務行政程序,所以對於各種類型的表演工作收入,所得稅法規定都可以直接扣45%之後計算所得額。

依照財政部賦稅署每年頒佈的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正面表列的「表演人」包括演員、歌手、模特兒、節目主持、舞蹈表演、相聲表演、特技表演、樂器表演、魔術表演等等,但就是沒有「配音」這種表演類型。
對於配音員而言,我們就是使用聲音進行表演的演員,配音員的英文是voice actor,也反應了我們的工作性質。

雖然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也有「其他表演人」這一項可以適用,但配音員們依然每年都遇到很多阻礙,許多單位都將我們的工作收入報成其他的收入類別,例如薪資或是稿費。
有的時候只是財會人員單純因為不熟悉配音工作的稅務相關規定而報錯,這相當可以理解。我國配音員通通加起來也才差不多一百人,絕大部分的財會人員工作一輩子也不會遇到配音員,這種情況下通常聯絡要求更正就沒事了。
但是我們遇過很多狀況是,財會人員不認為配音是一種表演,進而不認為配音員算是表演人。

「你們配音員不就是拿稿子唸出來而已嗎?哪裡有表演?」

例如 #公共電視,我錄誰來晚餐11年,公視的財會人員一直堅持配音所得是薪資,即使國稅局去要求他們更正,他們也不甩。
例如 #緯來電視網,他們的財會人員甚至挑明著說你要報表演人我就不核銷不出帳,緯來的節目部人員只能滿懷歉意的結束與我的長期合作。

因為聽過不知道多少次這樣的說法,所以我一直在各種場合強調,配音員不是老天爺賞飯吃,不是天生聲音好聽拿稿子唸一唸就有錢賺。配音員是靠控制聲音的技術吃飯,從事這行的人數這麼少,不是因為聲音好聽的人少,而是因為擁有合格控制聲音技術的人少。

每一年,每一年我都周旋在財會人員與國稅局之間,也尋求過各種不同的管道希望能解決配音員們因此而產生的所得損失。
近兩三年在立法委員 蘇巧慧 及其辦公室人員的協助之下,我們跟財政部賦稅署開了不少次會,賦稅署在過程中也相當友善配合,終於在今年,109年的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中,「配音表演人」被正式列在表演人的類別中了。

非常感謝過程中許多人的幫助,也很高興身為配音員,能為這個群體盡一份力,我感到很滿足。

以後,我們就可以拿著政府的正式文件大聲說,我是配音員,我是表演人,配音是一種貨真價實的表演,不只是張著嘴說話賺錢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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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力推廣辯論教育、促進同志權益,有空的時候做做不專業的劇場人,不過討生活還是得靠配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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